从事废油回收加工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分情况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100%以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的)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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